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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与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存在差异的原因

2025-10-21 09:17:05 

在企业的研发活动中,会计账簿中归集的研发费用与纳税申报时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之间,常因制度目的与核算口径的不同而产生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源于两方面:一是税法和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的界定标准不完全一致,会计核算侧重于全面反映研发投入,而税务加计扣除则遵循政策导向,对可加计范围有明确限制;二是企业在整合期间,对于部分新设主体发生的研发支出,可能基于实际情况暂不申报加计扣除。具体差异成因可归纳如下:

首先,委托外部研发支出在会计上通常按实际发生金额全额计入研发费用,而税务法规则规定仅可按实际支付金额的80%计入加计扣除基数,其余部分不予加计。

其次,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在会计处理中一般全部计入研发支出,但税收政策中可加计扣除的范围通常限于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关软件、专利等,研发所用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则不可加计。

第三,租赁与物业管理费用方面,会计上研发部门发生的相关支出可纳入研发费用,而税务加计扣除仅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所对应的租赁费,房屋租赁及物业费等不属于允许加计的范围。

此外,在物料消耗方面,会计通常将研发中领用的各类材料全部计入,但税法要求可加计部分应限于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等,常规测试、质量控制的物料消耗不适用加计政策。

其他如研发业务费中,会计核算可能包括技术交流、会务、办公交通等零星开支,而税务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有正面列举,如图书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知识产权申请费等,超出列举范围的通常不予加计。

最后,对于处于整合期或亏损状态的新设子公司,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会计上仍予以确认,但企业可能基于税务筹划或申报策略,选择暂不申请加计扣除,从而形成暂时性差异。

综上,企业纳税申报中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小于会计核算中的研发费用,主要是由于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在费用归集口径上存在差异所致,该类差异符合税收法规要求,具备合理的制度背景与实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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